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的任务作出新的补充,增写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等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成效卓著。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层层落实管党治党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经过这些年努力,各级党委(党组)逐步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真总结这些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党委(党组)在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加强党的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及时把这些创新成果体现到党章之中,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坚持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需要。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党组的职责和任务。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中普遍存在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对党的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抓得不紧不实,甚至以业务工作代替党建工作,中心工作和党建工作“两张皮”、“一手硬、一手软”现象比较突出。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作上述补充,就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在抓好中心工作的同时,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丰富和完善这些机关和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的职责任务,赋予它们在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方面一定的职权,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明晰化、具体化。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的任务作出新的补充,既明确了责任,也完善了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标准,还为追责问责提供了依据。这有利于督促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好、落实好,特别是督促一把手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真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